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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企业进行风机、水泵节能改造,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〔1994〕763号《关于加快风机、水泵节能改造的意见》的规定,认真编制风机、水泵节能改造的规划,选好项目,加强项目管理,提高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。
二、企业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风机、水泵,折旧年限调整为3-5年。
三、企业应按《企业财务通则》的规定,对节能改造风机、水泵的具体折旧年限,在3-5年区间内选择确定,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。
四、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。